廣東中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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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GZ15062010039055
主題分類:政務文告通知
發布機構:廣州市城鄉建委辦公室
發文日期:2010年8月12日
名 稱: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穗建質[2010]1082號
主 題 詞:城鄉建設 工程 質量 檢測 辦法
穗建質[2010]1082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我委制定了《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F發布實施,請遵照執行。 附件:
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實施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管理工作以及與之相關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管轄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許可、國家(省級)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范圍內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禁止無資質、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承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應經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第六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能與監管系統連接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檢測管理系統),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依法開展檢測活動時能夠對檢測數據進行采集、存儲、計算、編制檢測報告、傳輸信息的計算機系統。 第七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具備本辦法附件能力條件的,可以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提交下列資料辦理檢測管理系統與監管系統的連接手續: (一)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資質證書; (三)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及附件; (四)辦公場所房產證(或相應購房、租房證明)以及辦公場所、試驗場所平面圖、試驗儀器位置圖; (五)儀器、設備臺賬及計量檢定證書; (六)機構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職稱證書、社保證明;檢測人員身份證、職稱證書、上崗證、社保證明; (七)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前款規定的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試驗辦公場所核查。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經審查確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具備本辦法附件能力條件的,應當拒絕與監管系統的連接。同意與監管系統連接的,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將取得檢測報告有效監管標識。 第八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辦理與監管系統的連接手續后,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資料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7日內向監管系統傳輸報送有關信息。 第九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當每年對已連接監管系統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查,被通知接受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資料和年度業績匯總表。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經檢查發現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具備本辦法附件能力條件的,應當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通報并切斷其與監管系統的連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得在本市市轄區承攬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十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管理系統應當與監管系統連接,檢測數據的有關信息通過連接系統進行傳輸報送。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未與監管系統連接或其與監管系統的連接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切斷后承攬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力值試驗項目的,應采用數據自動采集設備,避免人為因素影響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因設備故障導致數據異?;虿荒茏詣硬杉?,應做好記錄,在檢測人員有關書面報告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對數據進行更改。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通過檢測管理系統向監管系統傳輸報送檢測數據信息,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號為信息索引傳輸報送檢測數據信息。涉及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混凝土構件鉆芯檢測、基樁鉆芯檢測和混凝土強度回彈法檢測等項目檢測數據信息的,還應以混凝土生產流水號為輔助信息索引。 (二)檢驗數據保存后立即傳輸報送,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延遲數據傳輸報送。屬于自動采集的涉及力值數據,應當立即自動傳輸到監管系統。 (三)檢測報告內容應當在加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公章后立即傳輸報送至監管系統。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確保檢測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和正常接入互連網,因網絡故障不能與監管系統連接的,應及時報告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接收檢測報告時應檢查有效監管標識,拒絕接受沒有有效監管標識的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 屬于同一單位工程見證檢測業務的,建設單位應委托一家見證檢測機構實施;屬于單位工程同一個專項檢測項目業務的,建設單位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明確告知委托單位接收試樣或采集全部檢驗數據后出具檢測報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單位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檢測過程、結果出現異常情況或者檢測結果不合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在24小時內將書面報告監管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限期改正并切斷其檢測管理系統與監管系統的連接,整改期1~3個月,整改期內不得承擔相關檢測項目業務: (一)超越資質或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承攬檢測業務的; (二)檢測人員無證上崗的; (三)使用不在檢定有效期或不合格儀器設備進行檢測的; (四)檢測環境條件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 (五)未按有關標準及規定進行檢測的; (六)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傳輸報送檢測數據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報告或延遲報告有關情況的; (八)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定期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屬于不良行為的,予以記錄并公示;屬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縣級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和本市轄區內公路工程的質量檢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建筑[2004]125號)、《關于規范建設工程檢測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穗建筑[2004]417號)同時停止執行。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后,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附件:
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能力條件
本能力條件針對檢測項目提出,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通用條件和相應檢測項目的專項條件。 一、本條件所覆蓋的檢測項目包括: (一)見證取樣檢測; (二)專項檢測: 1.地基基礎工程檢測; 2.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3.建筑幕墻工程檢測; 4.鋼結構工程檢測; 5.市政路橋工程檢測; 6.工程附屬的弱電系統及綜合布線系統的質量檢測; 7.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檢測; 8.建筑節能工程檢測。 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通用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注冊資本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專項檢測的檢測機構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在廣州市市轄區內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試驗辦公場所,專項檢測機構應具備滿足檢測要求的試驗及辦公場所等基本條件。 (三)檢測儀器、設備的性能、精確度及使用除符合國家標準、規范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儀器、設備應采用定設備、定崗位、定人員的辦法進行管理,建立檔案,制定維護計劃,定期進行維護管理,保持良好運行狀態; (2)檢測儀器、設備操作人員應經專門培訓,熟悉操作規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確操作和維護,按時、按規定填寫儀器設備使用和維護記錄。 (3)建立了建設工程檢測數據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管理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等檢測信息,完成向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傳輸報送數據的工作。 (4)對于涉及力值的檢測項目,采用檢測數據自動采集系統,經建設工程檢測數據管理信息系統向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自動傳輸報送數據信息。 (四)檢測人員持有上崗證書。 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專項條件 (一)承擔見證取樣檢測項目條件 見證取樣檢測的范圍:(1)水泥;(2)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3)混凝土、砂漿檢驗與試驗;(4)砂、石常規檢驗;(5)新型墻體材料;(6)混凝土摻加劑檢驗;(7)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8)防水材料;(9)建筑涂料;(10)塑料給排水管材管件;(11)upvc塑料管用膠粘劑;(12)pvc線槽、線管;(13)管道閥門;(14)鋁合金型材及板材;(15)電線電纜;(16)家用插座;(17)漏電開關及斷路器;(18)建筑門窗;(19)飾面磚粘結強度;(20)建筑玻璃;(21)建筑衛生陶瓷;(22)瀝青檢驗與試驗;(23)土工試驗(土壤、路基路面)等。 1.人員滿足以下要求: (1)技術負責人具備高級職稱并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5年以上。 (2)檢測報告審核人員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并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3年以上。 (3)每個檢測單項至少有3名從事該單項檢測工作1年以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的檢測人員。 (4)中級以上職稱檢測人員占全部檢測人員的20%以上,且檢測人員不少于15人。 2.檢測儀器、設備技術性能滿足檢測項目要求,具備有效的檢定記錄。 (二)承擔地基基礎工程檢測項目條件 檢測范圍:(1)單樁靜載試驗(含豎向抗壓、豎向抗拔、水平靜載);(2)高應變動力檢測;(3)低應變動力檢測;(4)鉆芯法檢測;(5)超聲波法檢測;(6)地基土原位測試及復合地基檢測(壓板載荷試驗、動力觸探試驗、標準貫入試驗等);(7)巖基壓板載荷試驗;(8)錨桿鎖定力檢測等。 1.人員滿足以下要求: (1)技術負責人具備高級職稱并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5年以上。 (2)檢測報告的編寫人員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檢測報告的審核人員具有高級職稱,都從事工程基礎檢測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工程基礎檢測上崗證。檢測人員中有1人具備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 (3)每個檢測單項至少有4名從事該單項檢測工作3年以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檢測人員,并持有相應的上崗證書。對申請從事地基基礎工程檢測項目3個單項以上的檢測機構,其持證上崗人員不少于10人。 (4)每個檢測單項應有2名以上高級職稱的檢測人員或從事工程樁檢測3年以上的中級職稱人員,負責現場檢測、資料分析、檢驗報告編寫和審核工作。 2.檢測儀器、設備應滿足以下要求: (1)靜載試驗(含壓板載荷試驗、錨桿抗拔試驗):有與申報方法、荷載相符的重物試驗反力架、千斤頂、0.4級油壓表、30mm以上百分表。 (2)高應變方法:有滿足規范要求的高應變檢測儀1臺、力傳感器和加速度傳感器各2個及曲線擬合法軟件。 (3)低應變方法:有滿足規范要求的完整性檢測儀1臺,加速度傳感器2個及分析軟件。 (4)超聲波法:有自動超聲檢測儀及前置放大換能器。 (5)鉆芯法:有高速鉆機及配套的水泵3臺、注漿泵3臺、φ101金剛鉆頭、導向器、測斜儀、芯樣試件加工設備和壓力試驗機。 (6)動力觸探試驗:有滿足規范要求的各類型動力觸探設備各2套; (7)標準貫入試驗:有滿足規范要求的標準貫入試驗設備2套; (8)其他檢測方法:有滿足規范要求的儀器設備。 (三)承擔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項目條件 檢測范圍:(1)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3)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4)后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1.人員滿足以下要求: (1)技術負責人具備高級職稱并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5年以上。 (2)檢測報告的編寫人員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檢測報告的審核人員具有高級職稱,均從事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工作5年以上。檢測人員中有1人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3)每個檢測單項至少有4名從事該單項檢測工作3年以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檢測人員。對申請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項目3個單項以上的檢測機構,其持證上崗人員不少于10人。 2.應具備以下檢測儀器、設備: (1)鋼筋探測儀; (2)混凝土回彈儀、混凝土鉆孔取芯機、非金屬超聲儀; (3)砂漿回彈儀或貫入式砂漿強度檢測儀或原位壓力機或筒壓筒; (4)百分表、裂縫寬度觀測儀或混凝土裂縫寬度檢驗規或讀數放大鏡; (5)拉拔儀; (6)水準儀、經緯儀、全站儀、精密銦鋼水準標尺等。 (四)承擔建筑幕墻工程檢測項目條件 檢測范圍:(1)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性能、平面內變形性能檢測;(2)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1.人員滿足以下要求: (1)技術負責人具備高級職稱并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5年以上。 (2)檢測報告的編寫人員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檢測報告的審核人員具有高級職稱,均從事建筑幕墻工程檢測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相應上崗證。 (3)從事幕墻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檢測人員不少于4人。 2.應具備以下檢測儀器、設備: (1)多功能幕墻自動檢測裝置(含傳感器、流量計); (2)紫外線輻照試驗箱; (3)電熱鼓風干燥箱; (4)邵氏橡膠硬度計等。 (五)承擔鋼結構工程檢測項目條件 檢測范圍:(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射線法、超聲波法、磁粉法、滲透法);(2)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4)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 1.人員滿足以下要求: (1)技術負責人具備高級職稱并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5年以上。 (2)檢測報告的編寫人員具有相應項目ⅱ級或以上無損檢測人員技術資格證書,檢測報告的審核人員注漿泵3臺具有相應項目ⅲ級無損檢測人員技術資格證書,均從事鋼結構工程檢測工作5年以上。報告批準人具有相應檢測項目ⅲ級無損檢測人員技術資格證,檢測人員中有1人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3)從事鋼結構機械連接檢測、鋼結構變形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檢測人員不少于4人。 2.應具備以下檢測儀器、設備: (1)萬能材料試驗機; (2)扭矩測試儀; (3)抗拔儀; (4)力傳感器; (5)磁粉探傷儀; (6)超聲波探傷儀; (7)x射線探傷儀; (8)涂層測厚儀; (9)測量儀器等。 (六)承擔路橋工程檢測項目條件 檢測范圍:(1)橋梁靜載試驗;(2)橋梁動載試驗;(3)預制單梁荷載試驗;(4)橋梁定期檢測。 1.人員滿足以下要求: (1)技術負責人具備高級職稱并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5年以上。 (2)檢測報告的編寫人員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檢測報告的審核人員具有高級職稱,同時均是從事路橋工程檢測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相應上崗證。 (3)每個檢測單項至少有6名從事該單項檢測工作3年以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檢測人員,且持有相應上崗證書。 (4)申請橋梁靜載試驗或橋梁動載試驗項目的,有1名具有高級職稱、橋梁結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橋梁荷載試驗檢測工作5年以上,或1名具有高級職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且從事橋梁荷載試驗檢測工作1年以上人員,負責橋梁荷載試驗分析、審核工作。 2.應具備以下檢測儀器、設備: (1)橋梁靜載試驗:橋梁復核計算正版軟件(如MIDAS/CIVIL空間橋梁計算軟件)、高精度靜態電阻應變儀(如全自動數據采集儀及其擴展箱TDS303)、高精度水準儀(滿足國家二等水準)、高精度經緯儀、高精度全站儀、精密銦鋼水準標尺、百分表、裂縫寬度觀測儀等。 (2)橋梁動載試驗:橋梁復核計算正版軟件(如MIDAS/CIVIL空間橋梁計算軟件)、橋梁振動與模態分析系統。 (3)預制單梁荷載試驗:橋梁復核計算正版軟件(如MIDAS/CIVIL空間橋梁計算軟件)、高精度靜態電阻應變儀(如全自動數據采集儀及其擴展箱tds303)、高精度水準儀(滿足國家二等水準)、高精度經緯儀、高精度全站儀、精密銦鋼水準標尺、百分表、裂縫寬度觀測儀等。 (4)橋梁定期檢測:裂縫寬度觀測儀、鋼筋探測儀、混凝土回彈儀、混凝土鉆孔取芯機、非金屬超聲儀、高精度水準儀(滿足國家二等水準)、高精度經緯儀、高精度全站儀、精密銦鋼水準標尺、探查工具及現場的輔助器材與設備等。 (七)承擔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檢測項目條件 檢測范圍:(1)室內空氣中甲醛、氨、苯、TVOC、氡五種污染物的濃度。(2)土壤氡濃度含量。(3)建筑材料、裝修材料中污染物濃度的控制,包括:人造板材中甲醛的含量,混凝土外加劑中氨的含量,涂料、粘結劑、處理劑中甲醛、苯、TVOC、TDI的含量,聚氯乙烯卷材、壁紙、地氈等中甲醛、TVOC含量。(4)建筑材料、裝修材料放射性等。 1.人員滿足以下要求: (1)技術負責人具備高級職稱并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5年以上。 (2)檢測報告的編寫和審核人員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并從事相關檢測工作1年以上。 (3)每個檢測單項至少有3名從事該單項檢測工作1年以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檢測人員,并持有相應上崗證書,檢測機構持證上崗人員總人數應不少于5人。 (4)至少有2名高級職稱的檢測人員負責檢測過程各環節的質量監督、審核等工作。 2.檢測儀器、設備應滿足以下要求: (1)配備與所開展檢測業務量以及標準規范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2)從事室內空氣中甲醛、氨、苯、tvoc、氡五種污染物及土壤氡檢測的,具有帶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的氣相色譜儀、熱解吸裝置、分光光度計、測氡儀、空氣采樣器以及標準物質和色譜純試劑等。 (3)從事建筑和裝修材料中人造板材中游離甲醛釋放量檢測的,具有環境測試艙(使用穿孔法和干燥器法除外);從事無機非金屬材料放射性檢測的,具有γ譜儀。 (八)承擔建筑設備、弱電系統檢測項目條件 檢測范圍:(1)電梯工程;(2)電氣工程;(3)排水及采暖工程;(4)風與空調工程;(5)弱電(智能建筑)系統等。 1.檢測機構的資質和人員滿足以下要求: (1)從事電梯檢測的,須具有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資質。 (2)技術負責人具備高級職稱并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5年以上。 (3)檢測人員持有上崗證書。申請4個檢測單項(分部)以上的檢測機構,其持證上崗人員不少于5人。 (4)每個建筑設備檢測單項至少有3名從事相關檢測工作1年以上,且為中專以上學歷或具有技術員以上職稱的檢測人員。 (5)每個弱電系統檢測單項至少有3名從事相關檢測工作1年以上,且為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技術員以上職稱的檢測人員。 (6)檢測報告的編寫和審核人員持有相關檢測上崗證。報告審核人員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并從事相關檢測工作3年以上。 2.檢測儀器、設備應滿足以下要求: (1)電梯工程:有激光導軌測試儀、絕緣電阻測試儀、接地電阻測試儀、鉗型電流表、電壓表(或萬用表)、聲級計、拉力(推力)測力計、轉速表、加速度測試儀、限速器測試儀、照度計、水平尺、游標卡尺、塞尺等。 (2)建筑電氣工程:有地環測試儀、接地電阻測試儀、絕緣電阻表、漏電開關測試儀、高壓試驗裝置、大電流發生器、數字智能毫秒表、直流電橋、電參數測量裝置(電流、電壓、頻率等)、紅外線測溫儀、照度計等。 (3)給排水及采暖工程:有電動(手動)試壓裝置、流量計、壓力(壓差)儀表、溫度測試儀表等。 (4)通風與空調工程:有電動(手動)試壓裝置、流量計、轉速表、風速儀、壓力(壓差)儀表、皮托管、溫(濕)度測試儀表、聲級計等。 (5)弱電(智能建筑)系統:有網絡布線認證測試儀、示波器、接地電阻測試儀、絕緣電阻表、場強儀、毫伏表、數字萬用表、感溫(感煙)探測器試驗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器試驗裝置等。 (九)承擔建筑節能工程檢測項目條件 檢測范圍:(1)墻體、地面、屋面節能工程材料;(2)幕墻、門窗節能工程材料;(3)通風與空調末端設備、保溫材料、空調系統冷熱源及管網節能工程;(4)配電與照明節能工程;(5)圍護結構現場實體檢測及空調系統節能性能檢測。 1.檢測人員要求: (1)技術負責人具備高級職稱并從事建設工程檢測工作5年以上。 (2)檢測報告的編寫人員具有中級職稱或研究生學歷,檢測報告的審核人員具有高級職稱,均從事建筑節能工程檢測工作2年以上。 (3)從事建筑節能檢測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中級職稱或研究生學歷人數的不少于4人。 2.應具備以下檢測儀器、設備: (1)導熱系數測定儀; (2)數顯游標卡尺; (3)電子拉力試驗機; (4)恒溫恒濕試驗箱; (5)傳熱系數檢測儀; (6)分光光度計; (7)露點試驗箱(含露點儀); (8)門窗綜合物理性能檢測儀; (9)門窗傳熱系數檢測儀; (10)照度計; (11)超聲波流量計; (12)風速儀; (13)干濕球溫度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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